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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言 第五十二卷 第一期
【徵稿啟事】思與言「情志批評法與中國文學研究專號」
【徵稿啟事】思與言「臺灣民主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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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言 第五十二卷 第一期
「工會行動權」專號
「工會行動權」專號導言
林佳和/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專號論文
1.
工會行動權之法理與言論自由之界限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2.
工會會務假之規範、法律性質與雇主准駁權限:兼論我國法院判決實務之發展
林良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3.
我國雙軌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研究:日本法之比較為中心
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4.
日本勞動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之裁量權基準法理與演進
張智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
一般論文
1.
《論語》「言語」弟子志行討論:宰我
吳元豐/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 思與言 FB 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taw1963
☆
專號論文
工會行動權之法理與言論自由之界限
張鑫隆/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工會對雇主之批評言論或企業不法之揭發言論是工會組織存續和運作的重要元素。但是工會幹部往往因此而受到雇主以妨害名譽或懲戒解僱之追究。最高法院曾認定雇主以工會幹部所為之批評或揭發言論違反勞動契約上之忠誠義務為由所為之懲戒解僱並不違法。但是在
2011
年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起動後,裁決委員會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相繼承認工會幹部基於全體勞動之權益,認定對雇主所為之批評言論或企業不法之揭露言論亦屬工會活動之範疇,雇主應負有容忍之義務。相對於此,日本實務和學說之間對於雇主應負容忍義務之見解並不一致。主要的差異在於爭議行為和工會活動中所為批評言論是否應有不同之正當性的評價基準。前者在勞動組合法中有明文之民刑事免責的保障,後者在無明文規定下,可能受到雇主設施管理權或企業秩序的拘束。我國未來的實務發展將不可避免發生兩者間區別的問題以及如何設定其不同正當性判斷基準之課題。
關鍵詞:工會行動權、容忍義務、言論自由、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活動
工會會務假之規範、法律性質與雇主准駁權限:兼論我國法院判決實務之發展
林良榮/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我國司法實務上,因工會會務假所生之爭議案例雖不多見,但在工會實際運作的實務上卻屢生困擾;尤其當勞資雙方的關係出現較為緊張的時候,工會幹部能否向雇主請公假(會務假)辦理會務,更是牽動日後勞資關係的發展。
會務假的問題核心乃在於:工會會務假的法律本質為何,以及該權利行使所造成與雇主經營權之間的衝突。如就不當勞動行為保護的政策面向來看,或者應論究以下問題之疑義,亦即:工會幹部因辦理會務而請公假的權利本質為何以及該權利行使的射程範圍,同時,對於該權利之保護是否該當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政策目的而使雇主對於會務假之准駁有生妨礙工會團結之可能。本文將從內國法與國際(外國)的法律規範說明「會務假」的保護,並從我國法院實務見解,尤其以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之會務假爭議為例說明判決的立場。最後將從工會活動(行動)權的法理建構對於工會會務假的保護。
關鍵詞:會務假、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活動、勞動基本權
我國雙軌制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研究:日本法之比較為中心
周兆昱/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暨研究所助理教授
以往我國法中欠缺有關雇主不當勞動行為之規範,以致工會活動難以發展。此一法律規定不足之問題,於新修正之勞動三法中增訂有關不當勞動行為相關規範後,得到相當程度之解決。我國工會法將雇主之不當勞動行為區分為涉及勞工私權爭議與非涉及私權爭議二類型,並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程序中訂定了相對應之救濟途徑,使得我國不當勞動行為法制不論在實體規定及程序規定均呈現出雙軌制。然而,此一制度在法理與實務均出現爭議之處。法理上,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為救濟受到雇主不當侵害之工會團結權,使勞資關係能回復到正常、健全之狀態,個別勞工權益之救濟不過是附帶之效果。我國現行裁決制度卻是以救濟個別勞工權益(涉及私權之爭議)為基本規定,對於工會團結權侵害之裁決(非涉及私權之爭議)程序則是準用涉及私權爭議裁決程序之規定。實務上亦出現裁決決定書中未明確表示事件係為涉及私權之爭議或非涉及私權之爭議,以致難以區分,亦造成當事人不服裁決決定書提起訴訟時,出現事件究竟應由普通法院管轄或行政法院管轄之爭議。本文以為,此種制度設計所造成之爭議難以利用法律解釋方式得到根本之解決,應儘速修法將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回歸救濟工會團結權之本質,始能杜絕爭議。
關鍵詞: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日本勞動委員會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之裁量權基準法理與演進
張智程/日本京都大學法學研究科博士生
我國自
2011
年
5
月
1
日公布施行之新集體勞動三法,導入了美日兩國施行多年的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而開啟了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保障法制的新局。日本作為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的被繼受國,經過長達
60
餘年的勞動委員會實務與判例實務累積,對於救濟命令作成時之裁量權行使方法與界限,已經形成穩定且類型化的制度運作模式以及命令作成法理。
本文擬嘗試在對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的裁量權基準法理進行概觀性的考察研究後,作成總括性之研究成果提出。並且進一步嘗試分析救濟命令法理的演進過程,以解釋日本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作為一個繼受的、準司法的行政救濟制度上,發展的難題以及演進的全貌,期待得給予臺灣甫上路實行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在比較法上之參照與啟示。
關鍵詞:不當勞動行為、集體勞動法、裁決、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
一般論文
《論語》「言語」弟子志行討論:宰我
吳元豐/國立臺中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助理教授
本文試從三方面對宰我之人格志行作一完整的分析與評論:一是檢索《論語》中孔子對於言語所秉持的態度、及其與世俗普遍價值觀的本質差異情形。二是直接針對《論語》涉及宰我之紀錄,對其言語之才幹與聰明、及其背後所反映之心態、性格之缺失,做出一貫而深入的分析討論。最後,針對後世論者對於宰我人格之平反及其普遍之觀點,本文舉其代表性者作一評估及回應。總結而論,道在孔子,雖不必排斥人卓越之才華能力,但人是否真實與德行,始終與才能無必然之關係。人德之真實,乃在於一切平凡之事情中的微小努力、力學以更善而已。亦即從人人可能亦可為者而立而已,非以人所不能而自我凸顯以為人道真實與人生之價值意義。亦唯有如此之道,始能真正博大高明、亦且平易近人的,非超越性之真實。
關鍵詞:宰我、言語、佞、晝寢、三年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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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言 第五十二卷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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