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由國家社會制度以及個人生活行動的角度此二切入點,來分析公民如何得以作為真正的平權道德主體這個問題,容易推得的一項結論是,平權的主體之可能,勢必仰賴公民承認彼此自由又平等的能力。承認彼此自由又平等的能力此項初步必要的條件既然如此重要,公共政策的設計或施行者,以及公民負擔的責任,又應該怎樣劃分與界定,才能夠促成它的實現?本文首先將討論與提出一項論證說明:當代英美分配正義理論關於「甚麼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問題脈絡論辯中,基於「能力」(capability)的平等衡量項之目標設定,相較於其它選項,因為直接促成個人承認能力的實行及其他理由,而為本文倡議的平權制度選項。其次,透過概念分析的方式,本文為平權公民負有的個人行動責任,亦即,如何互相承認彼此自由又平等,提供「能力」進路允許的規範性說明。
思與言 第四十九卷 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