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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言四十七卷四期目錄與導言



「法律、社會與文化」專號導言
邱澎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副研究員)
這份「法律、社會與文化」專號收錄六篇論文,可依論文先後順序而將其關心之核心議題區分為「思想文化的長時段分析、法律移植的實證分析與整全性比較法、法律知識的結構與權力關係」等三組,每組都包括兩篇論文。
第一組兩篇論文的核心議題,都是由思想與文化層面進行長時段的歷史分析,分別檢視中國與歐洲法律核心價值的轉變歷程。江玉林討論南宋朱熹如何將「格、致、誠、正」的「內聖」工夫,結合到有關法律制度與法律理想的「外王」事業,對「德禮政刑」做了有意義的新詮釋,從而將先秦以至唐代的「經義折獄」傳統儒家法律思想做了重要轉化。王崇與林亮如則基本借助哲學家泰勒(Charles Taylor)的「社會想像」概念,說明近代歐洲如何由「永無止境地復仇」那種「中世紀的法律審判」,而逐步發展成為一種將法庭做為當事人「清楚訴說自己被侵犯權利」並彼此進行「合理化言辭論辯的場域」;在泰勒看來,這個法律演變過程其實是關連到近代歐洲漸漸「揚棄了柏拉圖主義的道德觀」,並建構起「會說真話的法律個體或內在自我」,因而可以這麼說:近代歐洲的法律變遷其實反映著「一種歷史實踐的社會想像」。
第二組兩篇論文的核心議題,在於更嚴肅地反思「法律移植」(legal transplant)在台灣的現狀,提出具體的替代性研究策略,並建議如何改善現行法律的可能願景。王曉丹與林三元合寫論文針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一九九九年公布),官曉薇論文針對我國《優生保健法》(一九八○年公布),不約而同地批判了有關這兩套同樣移殖國外法律在台灣的實施現狀,強調既有法律執行方式與相關研究範式對於台灣本地的「社會文化脈絡」留意不足,從而造成徒有外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律「制度、規則」而少有「精神」的「拼裝式移殖」問題,或是對全球人工流產法制理解有限而產生的「去脈絡化」危險。這兩篇論文不僅在方法論上各自展示了社會科學抽樣分析如何用於我國法院裁定的實證分析,以及如何由法律規範的理念型實際操作所謂「整全性的比較法」,更由「溝通的合法化」以及「反身的凝視」等理念,提出改善我國解決婚姻暴力與人工流產現行法制的呼籲與對策。

第三組論文則反思法律知識的結構與權力關係。郭書琴透過觀察並協助二○○五年發生於南台灣一件「阿雄打官司」的涉嫌「勾結」詐騙集團個案,考察法律知識如何實際出現於專家們的「法律文件」以及常民構成的「紛爭參與者的行動與策略」之間;她既站在反思法律體系如何再生產「書本中法律知識」的立場,又立基於體貼常民面對訴訟做出各種反應的那些「事實運作中的法律知識」,試圖深描法律知識究竟如何與「結構性權力、關係性權力」互動,兼採為常民權益發聲的「外部批判」以及法律人進行「內曝批判」的雙重觀點,藉以「凝視」法律知識的社會脈絡,並且「反身凝視」法律知識的「建構性真實」。容邵武則以法律體系如何處理「習慣、習俗」為例證,既以分析「法律系統現代化發展過程中的權力論述」,又試著「在地方脈絡中分析出法律話語被使用的文化想像」。在這裏,還需提及這個專號之所以成形的某種「社群脈絡」。
基本上,這個專號的形成並非偶然,是與六年前在台灣開展的「法律、文化與社會」經典研讀班及其後續活動有某種程度的關連性。「法律、文化與社會」經典研讀班是向中華民國教育部提出申請並獲得經費支持,前後進行兩年,西元二○○四年由顧坤惠與郭佩宜主持(計劃成果參見網頁:http://www.hss.nthu.edu.tw/~khku/law/2004.html ),二○○五年則由顧坤惠與容邵武主持(計劃成果參見網頁:http://www.hss.nthu.edu.tw/~khku/law/2005/main.htm)。這個經典研讀班的主旨是「希望透過共同研讀法律、文化與社會的代表性經典著作,以瞭解法律在文化、社會領域展現的多重意義」,研讀經典「從早期梅因(Sir Henry Maine)的《古代法》(Ancient Law)到通尼斯(Ferdinand Tonnies)的《共同體與社會》(Community and Society),法律社會學祖師涂爾幹(EmileDurkheim)的《社會分工論》(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及其文選《涂爾幹與法律》(Durkheim and the Law),韋伯(Max Weber)的法律研究文集《經濟與社會專集中的韋伯論法律》(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到二十世紀包含馬凌諾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賀伯爾(Edward Adamson Hoebel)、莫爾(Sally Falk Moore)、格爾茲(Clifford Geertz)、奈德(Laura Nader)、耐許(June Nash)、柯馬洛夫與勞勃次(John L. Comaroff and Simon Roberts)以及文森(Joan Vincent)等專書(詳細書單可見:http://www.hss.nthu.edu.tw/~khku/law/2005/main.htm2010/01/06讀取)。兩年當中,一群來自人類學、法律學、社會學、歷史學、哲學等對法理論有興趣的十幾位成員,往還於台北、新竹與埔里間,共同研讀經典,相互腦力激盪,既增長個人智識,也留下不少討論成果(並謹此紀念西元二○一○年元月往生的讀書會好友洪麗珠)。以這個研讀班為基礎,顧坤惠在二○○六年邀得著名人類學家柯馬洛夫(John L. Comaroff)來到新竹與台北,並在清華大學人類系組成「法律、文化與社會」工作坊,多位研讀班成員有機會親身得到柯馬洛夫教授的建議與點撥。二○○七年,容邵武邀來更多對相關議題有興趣的朋友,在暨南國際大學人類系召開了「法律的跨界研究」研討會;本刊此次專號六篇論文的作者,有大半都曾參與二○○七年研討會。由研讀班到研討會的發展經驗看來,台灣學術界已基本形成一群對法律、社會與文化相關議題有興趣的工作夥伴,本刊專號其實是反映此類學術社群集體互動的一個有機環結(在此之前,則已有其他相關成果發表於不同刊物:容邵武,〈文化、法律與策略:鄉鎮調解過程的研究〉,《台灣社會學刊》,第38期,頁57-1042007年(台北);郭佩宜,〈當地景遇到法律:試論所羅門群島土地的法律化及其困境〉,《考古人類學刊》,第69期,頁143-182200812月(台北);邱澎生,〈法學專家、蘇州商人團體與清代中國的「習慣法」問題〉,《北大法律評論》,第10卷第1期,頁68-882009年(北京)。經過這個專號的集稿、審稿與出刊,可以相信:在可見的未來,我們會在不同學科的內、外與交界之處,共同開展更多有啟發性的學術成果。
最後,要感謝專號六篇文章的八位作者,以及給予這六篇文章寶貴建議的所有審查人。同時,本刊編委張嘉尹也提供不少諮詢與建議;總編輯林本炫更為此次專號提供關鍵後援,特此誌謝。也感謝本刊助理編輯康素華小姐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