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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與言 第五十卷 第一期



研究論文
1.從基礎邁向上層建築:英國左派理論與政治的變革
楊子政  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2.古埃及智慧文學中的「形象表達」
徐詩薇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埃及學系博士生

3.殺熟:一個金融吸金詐騙集團的分析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林丞閎  輔仁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4.華僑學校在韓國的法律地位變化與生存策略(一九七八至二○一○)
王恩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助理教授

5.語言人類學對跨文化研究的啟示
翟本瑞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系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研究紀要
1.論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概念下的「宗教自由」
釋昭慧  玄奘大學宗教學系教授兼文理學院院長




研究論文

從基礎邁向上層建築:英國左派理論與政治的變革

楊子政
國立臺北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本文探討一九六○年代至一九八○年代末期,英國左派引用葛蘭西之文化霸權理論對古典馬克思主義之基礎/上層建築概念所進行的辯論與修改,以及所引發之政治路線的改變。本文將由理論以及經驗討論兩個部分,說明尋求改革的英國左派人士從一個細微的理論修改出發,進而質疑經濟決定論以及工人階級的革命領導權,挑戰了傳統階級政治與工會運動的理論基礎,最後在一九八○年代發展出與傳統左派運動歧異頗大的政治路線與政治實踐,重新定義了所謂社會主義政治的內容,並促成了英國左派政治運動的重組。本研究透過對英國左派發展的分析,呈現英國左派對於葛蘭西理論的不同詮釋版本,檢視其面臨變局思索出路的歷史過程,說明政治論述與政治實踐的辨證互動關係。

關鍵詞:英國左派、英國工黨、英國共產黨、社會主義、馬克思主義



古埃及智慧文學中的「形象表達」

徐詩薇
德國柏林自由大學埃及學系博士生

「形象表達」是一種修辭法,意指運用「比喻」法和「隱喻」法來表達一件事物和另一件事物,而其兩件事物有一定的相關性。「形象表達」在任何時代的任何語言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修辭技巧,在古埃及文中也不例外。「形象表達」在每一種不同的文章類型都會出現,但只有多與寡的差別。然而,智慧文學在古埃及的文學作品中扮演了舉足輕重的角色,它是一種箴言和訓誡式的文章,通常由長者藉由自己的人生經驗告誡後輩該注意以及遵循的教規。智慧文學從古王國時期開始,就有少些篇幅,但是較殘缺不全,所以「形象表達」的運用也較為不全。從中王國初期開始,智慧文學的體制和內容也越來越豐富,相對的,「形象表達」的使用也越來越廣泛。本篇將要探討智慧文學中的「形象表達」的運用、目的和「比較物」的種類等等。

關鍵詞:古埃及、智慧文學、比喻、隱喻、比較物



殺熟:一個臺灣金融吸金詐騙集團的分析

吳宗昇
輔仁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林丞閎
輔仁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

吸金詐騙,是動員社會關係最多的詐騙形式。它具有時間長、組織性及金融專業形象的特性。在社會信任的脈絡下,本研究提問吸金詐騙為何不會消失,以及其內在的運作機制為何。本研究以訊號理論為策略工具,分析臺灣著名的詐騙案件。採用深入訪談法與次級資料收集詐騙案成員的互動資料。本研究發現吸金詐騙透過既有的人際網絡吸收新成員,操弄社會金融制度、專業認證以及財富象徵的符號,展現金融投資的擬態。另一方面,則以情感、集體激情和反抗主流規範的方式維護擬態的有效性。處在核心的成員,往往同時具有受害人和欺騙者兩種身分,因此形成強烈連帶而難以脫離。本研究認為吸金詐騙生於社會,依附在社會制度和網絡之上,與金融活動和社會共生而存在。

關鍵詞:信任、老鼠會(龐氏騙局)、吸金詐騙、金融社會學



華僑學校在韓國的法律地位變化與生存策略(一九七八至二○一○)

王恩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東亞學系助理教授

韓國華僑學校教育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華僑學校不但是在韓國當地最早設立的外國人學校,亦是目前數量最多的外國人學校。一九七○年代前,華僑學校在韓國並未編入法律體系中。一九七○年代,華僑學校並非是以學校而是以「外國人團體」資格,首次取得法律上的合法地位。一九九○年代末期,韓國陷入金融風暴與經濟危機,政府當局為吸引外國投資者,放寬對外國人的限制,取消「外國人團體」登記規定,致使韓國華僑學校的法律地位,由過去的「外國人團體」,轉變為「各種學校」。這是華僑學校首次在韓國取得「學校」的法律地位。本稿主要探討韓國華僑學校的法律地位變化與其對華僑學校帶來的影響,並說明華僑學校面臨的困境與生存策略。

關鍵詞:韓國華僑、韓國華僑學校、華僑教育、法律地位、生存策略



語言人類學對跨文化研究的啟示

翟本瑞
逢甲大學合作經濟系教授兼通識教育中心主任

哲學與社會理論因為具有系統性及邏輯上的一致性,往往能夠自圓其說,得到論證上的合法性。然而,系統性與邏輯上的一致性並非真理的保證。從語言人類學對跨文化比較的研究,我們可以得見理論的相對性格,所有的理論、思維架構、概念範疇、推論模式,都是在特定歷史與文化的場域中孕育出來的,因此,沒有那一套理論可以宣稱其絕對性。理論的絕對性,是建立在思維者所接受的心智模式與文化架構之上,將其放到歷史與比較文化的脈絡中檢視,其絕對性就喪失了客觀基礎,只能在相對主義立場上堅持其絕對性。語言的局限就是思維的極限,人們是透過語言架構來認識世界。語言人類學研究,不急於建構理論,以務實態度認識文化,值得其他學科參考尊重。哲學與社會理論不能再躲在象牙塔裡,而應面對真實世界。

關鍵詞:語言人類學、音素、語言相對主義、哲學



研究紀要

論自然權利與法定權利概念下的「宗教自由」

釋昭慧
玄奘大學宗教學系教授兼文理學院院長

本文依各種政治哲學中,可以將人民自由,作最大化考量的「自然權利」與社會契約論,來回應部分佛教人士的質疑:「宗教立法將干涉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既是一種自然權利,也是一種法定權利。但兩者不在同一層次――前者是與生俱來且永不可被剝奪的,後者既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時基於外部條件與內在因素的考量,會受到了法律的規範。將「宗教立法」視同「干涉宗教自由」,是將「宗教自由」之自然權利等同於法定權利,而將「天賦人權」與「社會契約」的雙層次論述,放在同一層次以等量齊觀。
依於生命倫理學體系的「原則主義」,歸納出四個普世性的道德原則:自律原則、不傷害原則、仁愛原則與公正原則,「宗教自由」的法律概念,不妨依此四大原則而作檢核。
宗教立法並不必然牴觸宗教自由。宗教立法是否涉及「干涉宗教自由」,端視它有否依於人們信仰自由的「自然權利」,而保障人們在這方面的「法定權利」。倘若立法得宜,它才真正能落實人們信仰自由的「法定權利」,且將建構一套讓宗教與社會友善互動且相互尊重的遊戲規則,從而維護最大化的「宗教自由」。

關鍵詞:社會契約論、自然法則、自然權利、法定權利、自由原則